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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老师你好,我公司已收到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信息回单并已通知职工本人,3.20号去南京鉴定。现在又收到吴江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请问我司是先举证应诉呢还是等3.20号再次鉴定完了再说。谢谢!现在又收到吴江的人事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请问我司是先举证应诉呢还是等3.20号再次鉴定完了再说。

仲裁 2019-03-31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所谓劳动能力鉴定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评残”,是指劳动者在被确定为工伤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三个档次,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到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应当具有中级以上的医学技术职称,并且由该委员会发给其聘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的。
  •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因此如果要进行劳动仲裁的,应当在申请并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一年内进行。
  •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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