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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阅卷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刑事辩护 2023-09-09 09: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此外,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阅卷的符合法律规定,阅卷权是律师的权利,行不行使阅卷权由律师自己决定,但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另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需要申请,可能会有时间的延迟。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没有阅卷的符合法律规定,阅卷权是律师的权利,行不行使阅卷权由律师自己决定,但律师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另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需要申请,可能会有时间的延迟。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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