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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前,在厦门上大学的时候,身份证丢失,那时候自己不懂没有登报声明,后身份被盗用在上海(我从未去过上海)办了几张信用卡,我一直都不知道,后被银行和律师催款,我以为是骗子,没有理睬,后自己查征信才发现自己名下有几张自己从没见过更没使用过的信用卡,有欠款没还,我在目前生活工作的城市去报警,警察不受理,说不是案发地,通过网络向上海法院起诉,也不受理,我很想解决这个事情,卡不是我办的,钱不是我刷的,丢失身份证我是保管不善,但银行根本没有核实清楚就给盗用我身份的人办理信用卡,况且信用卡里填写的基本信息全是错误的,我现在想解决这个事情,请问我该怎么做?在厦门上大学的时候,警察不受理,也不受理,请问我该怎么做?

刑事辩护 2019-06-08 09: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身份证被盗用办理了信用卡处理方法:报警处理。
    1、无需去异地报警,去当地派出所即可。
    2、你需要做的是要求银行为你出具“信用卡异议声明”或类似的证明,保留原件。这张卡的事情你不需要管,你没有责任的。
    3、本身你是被盗用身份证,你只需到派出所报案即可,留下报案回执保存好。
    4、不还款你没有责任,是银行审核不严的责任。你只要能够充分证明这张卡确实不是你办理的,则你反而可以要求银行赔偿你的损失,以及恢复你的信用记录。
    5、去人民银行可以查到这张卡仅2年的透支情况,但具体使用记录如在那个地方刷的卡是在发卡银行,但这张卡确实不是你办的话,你也没必要要这个详细的使用记录。

  • 1、应当找公安部门,身份证号码被盗用属于公安部门的案件受理范围;  
    2、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 【1】盗用身份证办信用卡,恶意透支2万元以上,构成信用卡诈骗金额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3】《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给办卡的工作人员有过错,没有认真核对身份证上的人与骗卡人是否一致。

  • 1、只要欠了钱,银行都有可能会起诉,这由银行自行决定;
    2、如果欠款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3、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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