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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在公司工作八年之久,现公司以我不适合公司采购岗位的要求,因发票的问题报帐不及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写的是协议解除,但实际是二月份通知,一月份的工资就不发,报销的款项也不结,到现在三月份的工资也不发,现在的意思因我没有交接完四月份就不发工资给我了。4.10日还打了考勒。我可以要求继续覆行合同吗?可能要求四月份继续发 工资吗?后我要求经济补偿金为一年二个月,回答是办完交接手续后才来谈补偿事宜,再次催问后说是按劳动法来。请问我可以要求一年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吗,通知书上写着协议解除,不过是4月7日份才下的通知(通知书上写2月15日提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3.31日起解除合同)。4.14日又发了个通知说是因没有按约定时间交接完手续所以1到3月 工资暂缓发放。平均工资是基本工资吗,要减去工龄工资吗?我有哪些权利工资吗?后我要求经济补偿金为一年二个月,请问我可以要求一年二个月的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5-26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
  •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
    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 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补偿,从你说信息看,是合理的,补偿你六个月的工资,如果你的工资高于上海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如果协商不成,那就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
      (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向对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
      
    (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
      
    (3)协议解除不受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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