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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日早上小孩因高烧不退入住我们区人民医院,在医生给小孩初步观察后,安排护士给小孩进行了退热栓降温操作,结果由于护士操作原因,将原本塞入肛门的退热栓强行塞入了小孩阴道,事发时小孩一直在挣脱哭闹,但是该护士却没有任何察觉,后小孩阴道口血流不断,小孩哭闹不停,但是当值护士却突然不见其人,我大声呼喊护士查看,旁边2护士当作没看到这个事情发生,我去医生办公室来查看这事,医生过来简单看了下居然不知道怎么回应这事,然后也离开了,后来护士长来了,看了情况后,连连道歉,儿科主任也赶到现场,但是给出的态度是一味的包庇该护士,不愿意交出护士来给出说法,问了主任和主治医生,护士叫什么名字居然都说不知道,试问你不知道护士的名字还能让她给小孩开药打针治疗,这属于人民的医院真是把人民都不当回事把,后来主任喊来了妇科一医生,把小孩抬到病床上查看,可是那时候小孩吓得不清,心理和生理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伤害,后来妇科医生只是简单说了句小孩外阴挫伤,并没有伤及处女膜或者更严重的问题,我们当然觉得这个回答不让人满意了,需要找到当值护士问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可是院方一直不愿意交出护士,直到我们承诺不做出过激事件,他们才喊来护士进行当面对质,我们当时的要求就是需要医院拿出2000元费用用来检查小孩外阴受伤的程度还有来去所有的车费误工费包括其他的住宿餐饮费用等,医院也答应了我们的要求,后来几天小孩高烧反反复复,我们带着小孩去了市里三所医院或因小孩太小,担心检查造成2次伤害为由,或因医院没有专门鉴定仪器为由拒绝了我们的检查要求,但是他们肉眼和经验告诉了我们外阴两处挫伤是很严重的,至于处女膜破损了吗都不敢给出准确的答复,他们也给我们开了护理受伤部位的药物进行治疗,但是此时小孩在人民医院看到医生都钻到被子里面或者大声哭闹不愿意接受治疗,医院的主任此时也感觉很是棘手,后让我们转院到市里医院检查治疗,后来我们到他们院长投诉处投诉了这一事故前因后果,院方承诺会协商解决此事,但是首要是治疗孩子的病情,我们同时也担心孩子本来没什么事情的,因为这一意外事故造成孩子出现了一系列不该出现的身心伤害和病情的加剧,马上去了市里医院进行治疗,开始2天由于医院床位紧张是门诊急诊,后来住院到现在小孩完全康复出院,但是小孩阴部检查结果一直没法完全搞清,想问下我向医院申请赔偿医疗费包含我这包含肺炎所有的费用吗?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然后也离开了,想问下我向医院申请赔偿医疗费包含我这包含肺炎所有的费用吗?精神损失费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 2019-03-21 14: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有的地方出台的医疗纠纷调解程序中或某些医院内部规章中的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调解解决时的赔偿限额。
    如果超出了限额,那么,只有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构成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当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之诉,由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
  •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  
    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中包括精神损失费。
    只要构成残疾,或者死亡,就会有精神损失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医疗保险赔付办法:
    统筹基金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
    年度内多次住院的,累计起付标准为15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
    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
    住院医疗费10000元以上至25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2。
    住院医疗费25000元以上至50000元部分,统筹基金支付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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