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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没有给我处理好事,可以不交物业吗?

业主维权 2023-09-10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对业主、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更换物业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让业主满意,则业主可以更换物业公司。
  • 不可以。房子漏水物业不管不可以不交物业费。房屋漏水可以由物业报房屋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如果还在保修期那就有施工单位维修,防水维修期5年,不交物业费不是解决办法。如果物业不作为,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解雇物业或直接到法院起诉。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拒交物业费,实际上是以侵权来“维权”,这样做是错误的。业主发现物业服务有问题,可以向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或行政主管部门反映,还不行的话可以通过业主大会解聘当前物业公司另外选聘。拒交物业费,本身就是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因为收不齐物业费而导致服务下降,会陷入恶性循环,这样看似是业主为自己“维权”,实际上则侵害到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业主不能因为对物业不满意而随意拒交物业费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物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纠纷各方可以和平协商的方式依照合同约定沟通解决;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纠纷各方可以请求当地房管局、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调解机构作为第三方介入参与调解或者进行仲裁诉讼。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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