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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都是二婚,80和81年出生,经介绍相识,女方提出要生孩子,双方认可,但彼此感情基础薄弱,妻子婚后无心留在家直接住在娘家,分居三年多了育有一子,现2周岁,原告(妻子)起诉离婚,要求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被告为了孩子不想离婚,原告执意要离,无奈要求儿子归被告抚养,抚养费不要求原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前一段婚姻已有一子10岁,抚养费独自承担。且现在的一个孩子两周岁一直由原告抚养,至此孩子判给原告,被告出抚养费600元/月。被告现认为从结婚,生孩子,离婚都是原告的计谋目的就是骗婚生孩子,从来不顾家庭,被告现条件基本工资收入3000元,实际收入2712元,请问没抚养孩子的一方出抚养费600元,女方提出要生孩子,起诉离婚,被告为了孩子不想离婚,生孩子,请问没抚养孩子的一方出抚养费600元

离婚 2019-03-21 09: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主要考虑这么几个因素:一是孩子的年龄;二是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三是双方的受教育程度;四是孩子的意愿(指年龄稍大且能进行意思表示的孩子);五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六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抚养意愿且有抚养能力的情况,等等,但总的原则在于: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某方是否利于孩子未来的成长。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同居子女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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