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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买到一包炒过的小龙虾虾尾,商品详情参数上包装一栏是食用农产品,但是邮过来产品标签一栏是真空包装,而且产品标签上没有QS或者SC号,而且我吃过以后还拉肚子了。请问这种情况他是属于三无产品吗?法律能处罚吗?我能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吗?请问这种情况他是属于三无产品吗?法律能处罚吗?我能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吗?

消费者维权 2019-05-12 07: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所以你这个情形关键要看货值来进行计算。当然行政机关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标准,不同的省份自由裁量标准可能有一定的出入。法律上只规定了按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所以建议你还是找找关系,看能不能减轻处罚,毕竟10%和1%都是30%以下,说明一下自己的困难,具体的操作就看你自己了。
  • 三无产品不能卖,轻则违法,重则犯罪。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规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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