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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深圳工作,现在回到广西南宁工作,深圳教的公积金能不能转回来?

社会保险 2023-09-13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具体请问社保部门更加清楚
  • 在深圳缴纳公积金的居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转回南宁:
    1.职工已在异地中心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异地中心已同意为职工办理公积金关系转入;
    3.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或集中封存状态。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 以前在深圳上班交的社保是可以转回来的。
    个人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和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需要的资料,带上当的户口本、社保卡,去户口迁出地的社保部门,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开出的社保转移证明原件,注明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社保机构的户名、帐号和开户行名称,并盖社保机构公章,该证明3个月以内有效。和身份证复印件1张(第二代身份证需在同一张A4纸上复印正面和背面);
    2、个人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持接收单位介绍函,调出单位停保手续和社保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
    (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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