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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公司担保的风险是什么?

企业风险防范 2023-09-14 06: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的风险有:
    1、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2、房产处置执行难的风险;
    3、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4、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5、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
    6、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7、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8、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以及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的风险有: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房产处置执行难的风险、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抵押登记权的风险、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以及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法律依据: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 房产抵押给担保公司的风险有: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等。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房产进行抵押的的,需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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