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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7月在北京购买了一套房子,首付款14.4万元(父母给的现金),房屋购买价65.4万元,贷款51万。每月还款2321元,贷款期30年,最后一期还款5万余元,贷款总利息约38万元。装修款8万是父母给的。契税、维修基金、代办、评估、担保、登记等合计25700元。后2013年5月结婚,结婚时房屋市场价值增至190万元左右。婚后依旧每月还款2321元,一直至今。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约340万元。问,对应增值部分应如何计算,离婚双方如何分割?另:婚后父母分两次从招商银行手机转账各5万,用于偿还房屋贷款,但因为顾及夫妻感情没有明说,每月房屋贷款偿还依旧从我个人账户上划出。此部分应属于个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影响对应增值部分的测算和分割?如果再婚后,如果由父母每月将还贷金额汇入我个人还贷账户用于偿还贷款,是否可以将此房产算入个人财产?维修基金、离婚双方如何分割?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影响对应增值部分的测算和分割?

离婚 2019-06-15 0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
    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 1、结婚前双方共同出资全款买房,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有证据证明出资情况,那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2、结婚前,一方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只登记在出首付款的一方,那离婚时房屋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判决房子归登记房,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割;
    3、在结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变更为夫妻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办理房产更名/加名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口头承诺不可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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