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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交通事故评定为工伤,且伤残十级,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工伤索赔 2023-09-16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

    工伤十级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公司就一直比较有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级工伤一共两项一次性赔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有工伤保险部门赔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按照地方标准赔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法律分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鉴定为五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关系解除时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旧伤复发的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是对影响再就业的补偿,劳动合同期满续签的,该两项影响均不存在,不能享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您好,工伤十级离职的时候,原单位就应当给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现在已经到新单位上班,原单位没有支付就业补助的,还可以向原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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