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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交了租金,没有签合同,现在不租了,可以退还多余的租金吗?

房屋租赁 2023-09-16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可以按照当初签订租房合同时的约定,并给与适当违约的补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权。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虽没有数额的限制,但一般要以双方可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为限。
    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租房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合同签了不给租房子出租人应当退还剩余租金,按照租房合同上的约定进行赔偿;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房合同的或出现法定解除情形的,出租人可以直接退租并不需要支付赔偿。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如果当事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租金的,属于不当得利,该当事人应当返还租金;如果当事人是有法律根据而取得租金的,例如当事人是出租人,则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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