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解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出现了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3、出现了以下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