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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强制报废的规定是什么,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赔偿 2023-09-17 18: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汽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哪些
    1、汽车强制报废的情形有: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强制报废车辆如何处理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要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
    3、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4、在机动车解体后申请注销登记;
    5、由车辆管理所出具注销证明。
  • 一、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是什么
    1、车辆强制报废标准新规定如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二、车辆报废流程是什么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6、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997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0。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7、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到年限可继续用机动车。

  • 一、车辆报废新规是什么
    1、车辆报废新规如下:
    (1)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二、如何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1、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4、报废汽车的拥有者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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