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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非常感谢您能查看问题并回复。我是一名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今年考上全日制研究生,现在就外出读书一事和单位发生了一点分歧,我于2014年外出进修过2个月,进修前签了个进修协议,大致内容如下,进修学习期间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奖金以及购买五险一金,进修结束之日起为医院服务5年,若违约则要支付5万元违约金(一年一万)。2016年外出进修过3个月,进修前又签了5年进修协议,10年人事合同,大致内容同上。我现在和单位有两个合约在身,一个是人事局、单位和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2026年7月31日终止);二是进修外出学习签的补充协议。现在院方说我未来3年外出攻读研究生属违约了,如果要攻读研究生,必须向医院辞职并且赔偿巨额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进修学习期间单位负责发放工资奖金以及购买五险一金,必须向医院辞职并且赔偿巨额违约金,请问这种情况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6-04 10: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有两种,第一种是服务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起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违约金。就是说双方协商后,如果你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公司违约金。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
    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违约金有两种:
    ①惩罚性违约金,其作用全在惩罚,如果对方因违约而遭受财产损失,则违约一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另行赔偿对方的损失。
    ②补偿性违约金,是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他方违约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的一种预先估计,给付了违约金,即免除了违约一方赔偿对方所遭受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即使损失大于违约金,亦不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应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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