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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房地产所有证是否有效?

其他 2023-09-19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1952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合法及有效的,政府也确认其效力。但在司法实务中上世纪50年代的房产证明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上世纪80年代初期国家对房产进行过确权,如果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房产就按公共财产处理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 1951年的房产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如果所证实的房产并没有新的业主持有的法律依据:《不动产产权证》的,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的,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不动产产权证》的依据。
    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的,也是过了20年法定追溯期了。

  • 1、房产证是没有有效期的,但房产证上会记载房屋的产权年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2、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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