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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前夫已经6年没有给小孩的生活费了,最近突然说见面小孩从现在开始给生活费,以前的不给。请问要接受他现在给的生活费吗?当初离婚进过法院的判决书,我想起诉他要以前的生活费。谢谢最近突然说见面小孩从现在开始给生活费,请问要接受他现在给的生活费吗?我想起诉他要以前的生活费。

离婚 2019-03-25 11: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
    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例中,赵伟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2、关于女儿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在本案例中,重点考虑谁抚养女儿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女儿就归谁抚养。
    3、关于欣怡继承的遗产8万元应如何分割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1.六个月以后再次起诉离婚,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一般会判离
    2.一方婚前没有精神病史,而在结婚之后,突然得病。发病的一方经过多处诊治,病情无法控制而且经医院诊断其精神病再也无法治愈的。 最高院意见中视此种情形为夫妻感情破裂,可以判离婚
    3.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原来夫妻感情比较好,结婚多年,生育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为宜。如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无法再维持下去的,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 因为家暴起诉离婚是可以要求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您作为家暴的受害方可以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提交起诉状时,可以向法院要求您所希望得到的赔偿款,加上赔偿标准是根据您丈夫对您进行家暴的受害程度来决定,所以法官会根据您具体的受害情况判决您能获得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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