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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掉房产证上的名称,具体法律规定

房屋产权 2023-09-20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从房产证去掉名字是需要一定流程和手续的,首先要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然后再带以下材料到所属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1.房地产 登记申请书 的原件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 3.委托书 4.房地产权证的原件 5.房屋的平面图 6.地籍图 7.契税凭证的原件 8.经公证的赠与书或者赠与合同原件
  • 法律分析:房产证上去名字,可以通过过户赠与,或者过户买卖的方式,办理减名字的事项。如果是亲属之间的过户赠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产权所有人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然后持赠予公证书就可以具体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如果是非亲属过户赠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赠与人与受赠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去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 房产证上去名字,可以通过过户赠与,或者过户买卖的方式,办理减名字的事项。如果是亲属之间的过户赠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房屋产权所有人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然后持赠予公证书就可以具体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如果是非亲属过户赠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房屋赠与人与受赠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去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第三十八条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四)分割、合并协议;(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八)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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