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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交通事故赔偿起诉,律师费舟山多少一件?费用哪方出?事故中对方全责,现伤者还在治疗期,对方不肯付医药费。交通事故赔偿起诉,律师费舟山多少一件?费用哪方出?事故中对方全责,对方不肯付医药费。

交通事故 2019-04-10 10: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事故抚养费的赔偿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你好,交通事故由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 根据相关的规定,交通事故起诉律师费如下:
    一、诉讼费计算标准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3、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4、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5、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6、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1%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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