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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规定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的?

票据纠纷 2023-09-26 07: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法律规定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有 5 种,分别是:
    1、付款请求权被拒绝
    2、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可以向背书人追索
  • 法律分析: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不获实现,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保全权利的基础上,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利息及有关费用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票据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履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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