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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途有哪些

房屋租赁 2023-09-27 16: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等。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途有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租赁房屋用作合同以外的用途。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屋用途有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对于租赁房屋的用途应当严格遵守合同,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不得使用租赁房屋用作合同以外的用途。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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