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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进公司一个月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请问我在三个月内辞职合同能解除吗,要提前辞职几天可以离开。公司要我再干一个月才允许走,不然不结工资给我,有什么方法吗?公司说试用期三个月,请问我在三个月内辞职合同能解除吗,有什么方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3-20 20: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三、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按照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对劳动者的保护,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份,也是合同年限的一部份。签订的时候要注意的是:
    1、合同中对试用期的一些规定;一般来讲双方都是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
    2、试用期的时间与合同年限之间的关系:
    合同年限为半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合同年限为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合同年限为三年的以内的,试用期不昨超过3个月;
    合同年限超过三年的,试用期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最长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要签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才行)

  • 1、首先,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2、就您的情况看,单位除了培养费以外不能举证存在其它损失,因此劳动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裁决支付赔偿金的依据不充分。理由是: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提前解除应当支付违约金。虽然有“应赔偿单位因培养造成的损失,金额为: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这句话,但同时有“因培养造成的损失”的字眼,我对本条的理解是属于培训费赔偿的约定,后面“1)合同期月平均公司的三倍,2)本协议任期未满期间每月500元”是对培训费赔偿方式的约定,应理解为两种方式可任选一种。
    3、按照原劳动部的规定,要求培训费赔偿必须是用人单位实际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且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下才受支持。但如您所说的,既然不存在技术培训,当然无需向单位支付所谓的培养赔偿费。建议您到法院起诉。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还在试用期被解雇的,这种情况单位必须给你说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就解除合同的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让其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也就是一个月的工资,你上班期间的工资单位必须全额支付。劳动者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缴纳可以去社保局投诉。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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