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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有哪些特殊情况,具体应如何规定

债务追讨 2023-09-29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权申报的特别情形有以下9种:
    1、职工债权;
    2、利息请求权;
    3、待定债权;
    4、连带债权;
    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债权申报的特别规定:
    1、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 债权申报原则包括:
    1、本人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由本人进行,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2、书面申报原则。债权申报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进行申报的,由法院书记员或破产管理人记入笔录。
    3、分别申报原则。担保债权和非担保债权应分别申报。
    4、不得重复申报原则。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只能申报一次,受偿一次。
    5、抵销免于申报原则。具备行使抵销资格的债权人,在抵销权的范围内可免于债权申报。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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