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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一般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23-09-30 11: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以下情形:
    1、生产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生产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生产假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生产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生产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是: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其他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
    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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