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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和我老公已经分居三年多,我起诉了三次离婚了,法院还是不给我判,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3-20 03: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通常夫妻双方如果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完成离婚,无法就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达成合意的,就要通过下列的条件选择法院进行起诉离婚。
      
    1、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双方在国外定居,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双方均取外籍,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
  • 起诉名誉毁谤,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单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得看诽谤的程度和造成的影响、结果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 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不能够就离婚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到法院依法请求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来确定如何分割财产。法院会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分析并最终做出有关的判决。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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