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董事会召开的条件如下:
1、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