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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谁?

社会保险 2023-10-02 0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待遇的被申请人是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人或者是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第三十九条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一次性享受的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劳动者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劳动者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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