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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岗位,试用期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是试用期提前三天提离职,我19号提了离职,22走,但是领导不同意,说要我一个月后才能走,说现在没有招到人跟我交接工作,合同上也说超过三天未办理交接手续并自行离开的,视为放弃工资,但是他们没人跟我交接啊,那我这个该怎么办才好?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04 16: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保留提前三天通知过用人单位的证据,满了三天结算工资走人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 劳动者提交了离职申请,但领导没批,到期也能走。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单位,或者转正后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到期后就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签了劳动合同后,不可以直接走人。在试用期内,员工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已经转正,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的解除,也可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公司提出离职要求,同时保留好快递单,作为曾经提前向公司提出离职的证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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