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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已经被评为五级伤残,2014年评的,请问伤残补助金怎么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3-22 1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关于发生交通事故进行伤残评定后如何进行交通事故赔偿的问题,具体解答如下:
    (1)伤残鉴定赔偿是按照事故责任划分;
    (2)这部分费由保险公司按照你购买的交强险的限额(以购买限额为准)在限额内赔偿;
    (3)超出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五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2、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3、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4、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5、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6、单瘫(肌力2级以下);
    7、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3、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4、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5、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6、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7、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8、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9、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0、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11、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12、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影响呼吸功能。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2、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2、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七)、盆部损伤致:
    1、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2、膀胱切除;
    3、尿道闭锁;
    4、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八)、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3、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十一)、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 因工伤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工伤伤残,根据这些情况,在单位应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根据伤残抚恤金应按劳动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4条的规定处理,即:职工因伤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1、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6个月的工资;  
    2、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4、伤残程度被评定为五级而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以上规定明确了企业在支付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方面的责任。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国有企业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有关待遇发放渠道的复函》(劳办发[1997]45号)的规定:该项抚恤金应由企业支付。同时还规定:工伤伤残被定为五级和六级并由企业支付伤残抚恤金的职工,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伤残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退休手续后,其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 如果是工伤,使用《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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