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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

房屋买卖 2023-10-05 16: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安置房的情况是: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辖区户口,符合“一户一宅”的条件;
    2、拆迁时现居的房屋为申请人所有;
    3、申请人属于无房住户或者住房困难户。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
    2、申请人的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4、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
    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 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满3年;
    2、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
    4、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财产低于最低限额。法律依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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