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镇上住房一套,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共同还贷,现总价65万。市中心住房一套,婚后贷款买的,前期贷款都是女方还的,女方父母拿出10万现金,现总价200万,当时购买时候首付85万,贷款80万。保时捷卡宴一辆,婚后贷款买的,已经还清,当时购买时候总价108万。车贷是男方还的。xx一辆,婚前贷款买的,婚后共同还贷。男方有物流公司一个,大货车4辆,小货车2辆,叉车一辆。女方一直都在物流店里工作,兼顾自己开茶壶店一个,开店男方给了女方25万,女方父母前后拿了12万现金。自从开店以后,男女方经济分开,男方父母买店面时候,小夫妻拿20万现金出来的。现在夫妻现金存款10万,有男孩一个9岁,请问财产如何分割?镇上住房一套,婚后共同还贷,男方有物流公司一个,小夫妻拿20万现金出来的。请问财产如何分割?

离婚 2019-04-02 12: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能够证明只是夫妻中的一方出钱还贷或另一方也承认是由一方自己还贷的,那么可以不认定为共同还贷。
  • 关于婚后女方父母出资购房首付,解答如下:关键看房子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登记在女方名下,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为男女双方共有,则要看女方父母出钱还贷款时是怎么说的。
    如果是明确是给女方的,就是女方个人财产;没有明确说是给女方的,就是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出钱还贷款的时候说是赠与,就不用还;如果女方父母说是借款,则应该作为债务偿还父母的。
  • 男方婚前支付首付款购买的房产,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法释〔2011〕18号)规定: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运城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