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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我只买了交强险,对方有商业险,对方的车辆在定损的时候没有告知我方,在没有通知我车辆定损价格我是否认同的情况下已经把车修好了,这样合适吗交通事故双方同等责任,我只买了交强险,对方有商业险,是否认同的情况下已经把车修好了

交通事故 2019-03-22 03:2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 关于交通肇事赔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机动车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机动车保有人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等,都体现了这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思路。
      可见,夫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负的侵权之债,应从另一方对该机动车能否进行运行支配和有无运行利益来判断,如符合这两项标准,则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反之,则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 酒驾的,交强险也要赔偿,交强险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赔偿。但是,对于醉酒驾驶的行为,交强险赔偿后,有权向醉酒行为人追偿。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 药品或者麻 醉 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
    (1)酒后驾车的处罚是: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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