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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辨别要约与承诺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0-08 14: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要约和承诺怎么区分
    1、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
    二、承诺撤回的条件有哪些
    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
    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
    2、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
    对于要约和承诺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对别人发生承诺的同时,别人也会对自己发生承诺,承诺可以是口头承诺,也可以变成纸质承诺,不管哪一种都是需要负责的,尤其是纸质承诺,在不兑现的情况下会承担责任。
  • 属于承诺的表现形式:如果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方式作出,则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如果要约没有对承诺方式作出特别规定,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能够确定要约人关于承诺方式的意图,则承诺人也应当按照该方式承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 承诺的方式具体指通知的方式或者行为的方式。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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