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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买房,如果婚前已经还完贷款,并且房证上加了父母的名字,那属于婚前财产吗?

房产纠纷 2019-04-02 11: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房产证上加上别人的名字,也就是是增加这个房子的共有权人,共有三种方式:析产登记、买卖或赠与。
    关于析产登记: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一般是指原本为一个人所有的房产,后平均分割变为两人或多人所有,就需要进行析产登记。
    较多适用于夫妻配偶的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的方式。
    关于房产证减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买卖类似,需要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
    (一)父母子女之间减名字,同样视为买卖交易,要收取契税。
    而且,如果房产证办理时间不满五年的,还需要缴纳全额营业税;
    (二)夫妻之间加名字或去名字,不收取契税。
    婚后加名:这种情况属于更正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 子女结婚前以及子女结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首付款或者出资一部分,其余部分在子女结婚后自行支付或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这种情况,父母出资的部分按上述第
    一、二种情况分别处理。子女在婚后自行支付或婚后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的部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银行贷款未还清的部分,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双方婚前购买房屋时,如果双方在房产证上均有名字,则通常在夫妻离婚时,可以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到法院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们可以选择共同还贷,也可以一方婚前财产自行还贷。
    4、如果加上女方的名字,则视为对女方份额的赠与,房子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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