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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每周工作6天,每天是7.5小时,这样一周是工作45小时,这多出来的5小时是加班吧?工资条上的加班费一项却没有钱,这是不是没有给加班费,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这多出来的5小时是加班吧?工资条上的加班费一项却没有钱,是不是没有给加班费,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劳动纠纷 2019-03-28 13: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国家规定的每天工作时不超过8个,一周超过44个。
      如果你是上班10小时,那么至少你有2个小时的加班时间。
      对于是否违法,这个问题就不一定。
      关于上班时间,并不能完全证明是违法的,可以借助劳动法的第39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法》第四章对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从中可知我国的工时制度大体有几下几种。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日工作时间最多为8小时,周工作时间最多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为标准工时制。在我国多数用人单位实行这种工时制度。其他各种工时制度计算日工作时间,也是以此为标准的。
      
    二、计件工作时间制度
      不少行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于是《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之标准。这就是计件工时制。在我国实行这种计件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也为数不少。
      
    三、特殊工作时间制度
      特殊工时制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特殊工时制主要有两种,即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但不仅限于这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部颁发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实行特殊工时制,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报批规定是:中央直属企业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部批准;地方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劳动部备案。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形式,确保其休息、休假的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 若公司一直不发工资,可以:

    1.先找到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持离职证明文件要求发放应发而未发的工资。 
      
    2.若单位无理拒付,须持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协议、离职证明及拖欠工资的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关申请劳动仲裁(社会劳动保障局)。
      
    3.仲裁机关会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仲裁结果,如不服仲裁结果,可向上一级仲裁机关申请复议。
      
    4.直接向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您好,公司的做法违反发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您可以尝试使用如下条款维权:《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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