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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老公在一家工厂工作了13年,他们电工部门6人,现在厂里说他们部门人员太多要裁员2人,本人老公就是其中一个,可是全厂都不到300人,这样是否合法?老板是通过他们部门主管口头传达说要裁员他们2人的,但是又没有书面通知,也没有全厂开会说明情况。现在补偿的标准还没有出来,具体怎么样补偿也不清楚,2004年进这个厂,2008年才帮买社保,这个也是不合理吧?是否合法?具体怎么样补偿也不清楚,这个也是不合理吧?

劳动纠纷 2019-04-06 03:2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如果工厂违法解雇,您可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赔偿金,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应发工资,即扣除社保、住房公积金及个税前的工资总额,含所有奖金、节日费等)的标准。
    2、社保问题只能到社保局投诉处理。
    3、工厂的制度违法,无须理会。如果工厂强行执行该制度,您可以工厂违法为由要求离职,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公司裁员,那么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裁员规定,那么就合法,不然,反映到劳动局解决。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 1、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裁员的,则用人单位应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伤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是单位违法裁员的,则属于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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