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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要搬到深圳东莞,不去就在深圳附近工作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0-11 19: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搬家后,改变了员工工作地址,归属于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假如公司搬迁地址,给员工生活工作导致不方便,职工能够和公司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职工能够回绝前去新工作地址工作中。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理应付款经济补偿金。依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要搬至很远的地方,便是变动了劳动合同书具体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具体内容,企业应当提早三十日以书面告之职工。而企业仅提早二天才通告职工。企业的作法是不妥当的,都是不合法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变更企业地址,应当与职工开展商议,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在依规给职工经济补偿金和附加付款一个月薪水后,依规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应当让员工自离。
    让员工自离,换句话说,企业对职工没有的经济补偿金。企业这样做,应该是职工不负责任的违纪行为。企业调整工作地址,职工无法接受,归属于客观因素,非职工主观因素。职工不拆迁,则没法履行职责,这也是企业单方导致的,并非职工的义务。合法合规的作法是,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应与职工友善商议,依照协议书赔偿额度派发赔偿金,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利。
    假如企业跟你签的劳动合同书工作中地点是承诺到具体的工作地址上,那企业如今变动工作地点得话,属于劳动合同书的标准出现了转变,归属于不可以给予劳动合同签订时所承诺的工作条件,一般来讲必须根据商议开展解决,假如协商不成得话,那公司是必须依照经济补偿的要求让你开展赔偿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 法律分析:1.公司同城搬迁,员工不去,没有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同城搬迁,按各地规定,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员工不去的,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深圳搬到东莞,工作地已经发生改变,你可以选择不同意,让公司继续在深圳安排工作,安排不了的话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如果同意到东莞的话,工资社保都是按照东莞那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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