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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女孩被强奸了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近期通过f聊天在聊天记录中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了 这算是一种证据不未成年女孩被强奸了 距离案发已经过去一年多了,近期通过f聊天在聊天记录中他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了

综合法律 2019-03-24 21: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需要有强奸的初步证据,比如,带有强奸犯罪嫌疑人精斑的衣物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如何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如何处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3、必须是偶尔、而且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解释使用的“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是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留有一定的空间。
  •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案子的完结方式。至于取保候审后是否会有犯罪记录,关键还是要看案子的最终处理结果, 取保候审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有可能该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认为不构成犯罪,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做出无罪判决。
  • QQ聊天记录可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法院被提起,作为证据被法院所采纳?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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