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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去年4月全额买的房子,说10月底交房,现在已经五个月了,还没有收到通知,我可以退房吗?

房屋买卖 2023-10-14 15:1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因不可以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出卖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取得虚假预售许可证,起诉前仍未取得;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前故意隐瞒房屋已抵押或已出卖的事实。法律依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买房后可以退房的情形如下:
    1、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迟延交付房屋且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
    2、房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交付;
    3、签订合同后,开发商擅自将房屋出卖或者抵押给第三人;
    4、房屋交付后出现了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买房后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退房:
    1、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开发商未交房,且在买方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买受人可以退房;
    2、房屋因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不能交付,买受人可以退房;
    3、房屋交付以后,那么买受人对房屋存在的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有异议,又重新核验,确实主体质量不合格的,也可以退房;
    4、房屋交付后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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