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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继子女扶养关系认定?

子女抚养 2023-10-15 11: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如下:
    1、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与子女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 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如下:
    1、继子女未成年,父母对子女成年之后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与子女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
    3、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
    (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继子女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

    (4)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要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与接受扶养的事实来判断,其表现是扶养人对被扶养人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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