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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公公房子拆迁了。更名为老公的名字。写的是赠与。这个拆迁分的房子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拆迁补偿 2019-04-14 13:3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
    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1、律师可以帮助出具赠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具体方案需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
    2、收费协商为主,可以上门办理;
    3、如果你奶奶属于该房的所有权人且权属无瑕疵,不需要征求其他子女的同意;如其他子女因遗产继承等因可对该房主张权利,则需要其他子女同意;
    4、除此以外的其他房屋如你姐姐未作处理,你父亲在你奶奶百年之后可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参与继承;
    5、材委会出具证明并非赠与生效的必须程序,办理时间根据委托人要求可长可短。
  •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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