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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时,交了一部分定金,可是因为一些原因无法交付首付款,所以我打算放弃购买,提出退回定金,交定金时只有一张收据,并未签任何合同,请问如果打官司,我可以赢吗?购买商品房时,交了一部分定金,交定金时只有一张收据,请问如果打官司,我可以赢吗?

房产纠纷 2019-04-09 18:3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方无正当理由违约定金不退,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 商品房购买因商品房性质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的来讲,以下基本步骤是每个购房者都必须经历的:  (l)签订认购书,并按开发商要求交纳定金或预付款;  
    (2)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按契约约定交付房价款;  
    (3)办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应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4)买卖双方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登记备案;  
    (5)购房者与开发商办理入住手续;  
    (6)购房者按照与开发商协议在入往前或入住后与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有关。
  • 购房者在支付首付款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首付款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 根据我国《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定金主要包括五种,分别是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以及证约定金。就定金的具体性质而言,自应以当事人的约定而定,只要其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但如当事人无另外的约定,我国法上的定金的性质应解释为解约定金。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得以丧失或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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