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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律师,您好!我向您咨询一个问题。当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给能去找债务人的父母乃至兄弟姐妹索要钱财?或是经常以电话或是短信方式进行搔扰乃至恐吓,债权人这样做合法吗?债务人的以上亲属应不应该背这个黑锅?当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给能去找债务人的父母乃至兄弟姐妹索要钱财?债务人的以上亲属应不应该背这个黑锅?

债权债务 2019-05-16 08: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人经过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律规定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间借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约定分期还款的约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2、约定一次性还款的。约定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 债务人失踪债权人向谁讨债:  
    (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下落不明,但另一方还在的,债权人可以向另一方主张债务。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债务为个人债务  如果债务人失踪不到两个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缺席判决,虽然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是法院应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3条规定,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将会公告开庭,公告时间一到,就视为公告已经送达。在审理过程中可以进行缺席判决或者中止诉讼。如果是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中止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得以延伸,只要在这期间内债务人出现,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重新启动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债权人的权利将得以实现。
  • 债务人失踪不到两年
    延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同时《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一百四十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由此可知,可以通过以上方式延长诉讼时效,避免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受保护。
  •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宣告失踪
    (一)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二)客体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法律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三)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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