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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入职公司近2月还属试用期范围内,因合同签署绩效发放日期为次月5日,但并未发放,故被迫停量,每日正常上下班打卡工作,现因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我(入职签署合同有写明考核标准,因未入职也不了解具体实际转化率标准,所以签署了,目前整个业务能达到考核标准的人只有5个都不到)想咨询一下这种辞退方式是否属于违法辞退,可否申请经济补偿金?

无故辞退 2023-10-20 08:32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1、如果公司无过错性辞退在试用期的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错性辞退,则可以立即与员工解约,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员工即可。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如果公司无过错性辞退在试用期的员工,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如果是过错性辞退,则可以立即与员工解约,只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告知员工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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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因为我在试用期内被迫停量并因考核不达标而被辞退,这是否属于违法辞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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