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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没有人防车位?

业主维权 2023-10-20 10: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
    (3)小区空地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这一类车位属于小区所有业主,属于小区固有配套,开发商无权出售或者赠与。但现实情况是,买卖无产权车位很常见,这实质上是一种租赁行为。
    (3)小区空地的车位。民法典有规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作为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财产包括建筑区内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这类车位可由业委会委托物业出租给业主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沿用前述规定,即: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规划内车位车库是建筑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造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书面合同方式,对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作出明确约定。
    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车形成的车位,没有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所占用的道路或者场地属于业主共有财产,维护费用作为公摊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后续改扩建车位也应由业主共有。
  • 法律分析:
    (1)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
    (2)列入公摊的面积的车位没有产权证。
    (3)小区空地的车位没有产权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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