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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山头征地赔偿归个人还是集体

土地纠纷 2023-10-21 17: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赔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临时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的;
    2、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未利用地从事养殖业,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
    3、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和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4、占用土地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或者临时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
    5、其他符合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临时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 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土地补偿款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是什么样的
    征地补偿款发放程序如下: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2、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
    3、对于有多数意见的补偿方案举行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保障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归集体,由集体分配至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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