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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保险纠纷 2019-03-30 12: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办理工伤保险的时限怎样规定:  
    1、工伤事故报告时限  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电话或2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是否受理和补正材料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4、认定是否工伤的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5、工伤认定决定的送达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办理程序怎样?下面:  
    一、办理审批程序:  
    1、用人单位填写干部,工人退(离)休申请表,审批,盖章;  
    2、报送主管部门审批,盖章;  
    3、干部退(离)休按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审批[即按深办
    (1993)54号],然后送社会保险管理局核定退(离)休,退职费;  
    4、工人送社会保险管理局养老保险处审批;  
    5、驻深企业的职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  
    二、需具备材料  
    1、退(离)休、退职申请表一式二份,1寸相片1张;  
    2、档案调入深圳市的调令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职务任命审批表,职称资格证、职务职称任聘书;  
    4、参加社会保险的电脑卡和打印缴交保险金的情况表;  以上资料要求单位在每月25日之前报送。  
    三、审批后程序  
    1、符合条件的:登记、编号、核定退(离)休费,输入电脑;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单位;  
    2、每月25日之后,单位可取回退(离)休、退职申请表等材料;  
    3、退(离)休退职费从批准的次月5日后转到退(离)休、退职人员的个人银行帐户,少部分转入单位。
  • 劳动者受伤,认定为工伤,并且鉴定为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其他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发生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干部60,工人55;女干部55,工人50岁),由单位经办人员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退休人员审批花名册并携带认识档案到社保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到地方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需要公示一周,公示满后将公示表加盖工会、监察和人事部门的印章再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政务大厅审批,审批后将审批表送社保局,次月就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具体退休年龄规定: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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