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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上海租房,房东不给房屋租赁合同备案。

房屋租赁 2023-10-23 12: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 法律分析:
    1、房东不愿意办租赁备案是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和住建局举报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规定: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第9条的规定可以让出租人付出经济上的损失,所以这一招最有效。
    2、房东不愿意办租赁备案,主要是因为怕自身的信息泄漏。因为要给租客备案,这类房屋信息会公开,日后会造成一定的困扰。万一租户是从事不正当行业的话,可能后期对房东会造成一定恶劣的影响。
    3、房东不愿意办租赁备案,还有一点原因是需要支付税费,毕竟又是一笔不小的开销,能省则省,因而不愿意给租客办理租房租赁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法律分析:房东不愿意办租赁备案是可以向当地派出所和住建局举报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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