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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广州夫妻离婚房产过户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3-10-24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离婚房产免征增值税。法律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免交增值税情形第一项中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开来看: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对当事人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房产原来登记在一方名下,产权所有方放弃房屋所有权,房产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
    (2)如果夫妻双方原来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
    (一)项规定:
    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关于契税的问题,需要区分是婚前取得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来看;
    (1)如果是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离婚时约定过户给另一方,需要按照赠与行为征收房屋的价值缴纳3%-5%的契税,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确定契税具体的征收比例。
    (2)如果是夫妻双方原来各拥有一部分的房产,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3)一方的婚前个人房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 房子在过户的时候涉及到的税费有契税、增值税、个税及过户的一些手续费用等,一般是以房屋价格来计算价格的,增值税税率总共为
    5.5%,5%为增值税,
    0.5%为附加税。以房屋产权满两年为例,满两年的房屋在交易的时候可以免交增值税。其次,契税家庭首套房90平及以下1%,90平以上
    1.5%庭二套房90平及以下1%,90平以上2%庭三套房及以上3%,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长沙不适用此契税政策。假设这套100万的房子面积是95平米,是购房者的第二套房,因此税率为2%,所以应交契税为20000元。个人所得税一般都是按照1%计算。如果是满五唯一的房子,可以免交个税,但如果不是满五唯一的房子,100万的房子需要交1%的个税,也就是10000元。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 目前营业税已经被增值税代替,而不需要缴纳房屋增值税的情形一般包括有: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的;因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的;个人将购买时间在2年及以上的住房对外销售的等。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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